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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16號上 訴 人 隆瑒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9日111年度訴字第121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速予補正,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