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啟明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進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3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