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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35號原 告 黃進有被 告 郭啓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郭啟明」之記載,應更正為「郭啓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上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帳簿等
裁判日期:2023-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