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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63號原 告 華雅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雅哲訴訟代理人 陳珮琪 律師

黃馨儀 律師被 告 邑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複 代理人 陳靜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