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63號原 告 華雅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雅哲訴訟代理人 陳珮琪 律師
黃馨儀 律師被 告 邑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文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 律師複 代理人 陳靜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