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01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被 告 林楊繡霞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被 告 陳慧蘭被 告 王惠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