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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伯群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王伯群(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臺南市黨部間請求維持徵召決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裁判案由:維持徵召決議等
裁判日期: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