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8號原 告 永發魚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慶峰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羿企業有限公司、邱其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4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8,4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