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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4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葉紹明複代理人 王一如被 告 林素珠

吳勝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複代理人 許琬婷律師被 告 郭秋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5月11日宣判,茲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日期: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