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4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葉紹明複代理人 王一如被 告 林素珠
吳勝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複代理人 許琬婷律師被 告 郭秋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1年5月11日宣判,茲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