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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志昌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美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聰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張桂美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案由:交付股票
裁判日期:202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