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號原 告 蔡珮宜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郭子誠律師被 告 林靜玫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律師
張俊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3月24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