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40號上 訴 人 蔡義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保孝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4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0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該裁定業於111年9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惟迄今仍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