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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重安福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重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宗賢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7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4-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