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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78號原 告 億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元炬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志明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樂士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萬4,6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9,412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8,9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裁判日期:2022-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