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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傳凱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傳凱(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宗賢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裁判日期:202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