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韓玉娟
許晏瑞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韓玉娟、許晏瑞(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6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5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3萬4,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55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