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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66號原 告 謝福揚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律師

岳世晟律師沈聖瀚律師被 告 陳美絨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黃紫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於本件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等事件,請求被告應給付合夥清算結果百分之50之金額予原告部分,應以本案關於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美絨建設有限公司之合夥關係存在及被告應協同原告清算前項合夥事業之合夥財產之一部判決為依據,而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認於前開一部終局判決確定前,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前開一部終局判決業經最高法院於110年8月19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45號裁定確定,並經本院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日期:202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