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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66號原 告 謝福揚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律師

岳世晟律師沈聖瀚律師被 告 陳美絨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黃紫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日期:2023-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