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66號上 訴 人 謝福揚被上 訴 人 陳美絨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日期:202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