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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28號上 訴 人 許張美鳳

許福利被 上訴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3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129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2-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