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30號原 告 洪啟偉
潘霞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蘇榕芝律師鄭安妤律師被 告 黃椘玉
郭芷琳蔡佩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簿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黃椘玉應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文書,供原告洪啟偉以影印、攝影或抄錄方式查閱,並於原告洪啟偉查閱時不得有拒絕、妨礙或其他阻撓之行為。
訴訟費用由被告黃椘玉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芷琳、蔡佩芬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緣被告黃椘玉以訴外人即其女友陳佩伶之名義(下稱陳佩伶
等2人),與訴外人黃茂榮、賴鵬展、原告洪啟偉、潘霞成立如附表一編號1之合夥團體即永伈居家護理所經營居家護理業務,復以永伈居家護理所盈餘轉投資及募集訴外人吳培芬、被告郭芷琳、蔡佩芬出資,依序成立如附表一編號2至4之合夥團體即宜橙居家護理所、臺南市私立永伈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永伈居家長照)、安順居家護理所(與永伈居家護理、宜橙居家護理所、永伈居家長照,以下合稱為系爭合夥)經營居家護理、長期照顧業務,嗣賴鵬展於民國110年1月間退夥,將對系爭合夥之股分轉賣陳佩伶等2人,系爭合夥負責人、合夥人及出資比例應各如附表一所示,被告黃椘玉則擔任系爭合夥實際負責人,亦為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詎原告洪啟偉前為了解系爭合夥之財產狀況,於110年11月4日寄發台南地方法院郵局存證號碼1615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請被告黃椘玉將系爭合夥事業帳簿交付原告洪啟偉查閱,系爭存證信函已於110年11月5日送達被告,迄今卻未獲被告黃椘玉置理,致原告洪啟偉對系爭合夥財產狀況一無所知,損害原告洪啟偉身為合夥人之權益。為此,依民法第67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黃椘玉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供原告洪啟偉查閱。
㈡倘本院認被告黃椘玉非系爭合夥之合夥人,依被告黃椘玉所
述伊受僱系爭合夥擔任執行長,自應受合夥負責人之監督執行職務,依僱傭契約合夥負責人應得請求被告黃椘玉交付帳簿。被告郭芷琳、蔡佩芬分別為宜橙居家護理所、安順居家護理所負責人,卻怠於行使權利,爰依僱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黃椘玉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文件交付原告潘霞即永伈居家護理所負責人,及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被告郭芷琳、蔡佩芬依僱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黃椘玉分別將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文件交付,並由原告洪啟偉代為收受等語。
㈢並聲明:
⒈先位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⒉備位聲明:
①被告黃椘玉將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文件交付原告潘霞。
②被告黃椘玉將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文件交付被告郭芷琳,並由原告洪啟偉代為收受。
③被告黃椘玉將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文件交付被告蔡佩芬,並
由原告洪啟偉代為收受。
三、被告黃椘玉則以:伊是受僱擔任系爭合夥事業集團的執行長,並非合夥人,合夥人是陳佩伶。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均由伊保管,但沒有不讓原告洪啟偉閱覽,因為原告洪啟偉自己開了一間居家護理所,影響到系爭合夥的營收,為了保障其他合夥人權益,所以才要求原告洪啟偉查閱時須有其他合夥人在場,且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不能影印、拍照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郭芷琳、蔡佩芬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依其先前到庭之陳述略以:被告黃椘玉不是股東,是領取薪水。被告黃椘玉均有定期回報合夥之財產狀況,合夥人每年都有開會,被告黃椘玉有提出帳冊,同意原告洪啟偉在現場查閱,是原告洪啟偉自己沒有來開會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系爭合夥之負責人、合夥人及出資比例應各如附表
一所示,業據其提出公證書暨合夥契約書影本3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51頁)。被告黃椘玉、郭芷琳、蔡佩芬雖一致表示被告黃椘玉不是合夥人,合夥人是陳佩伶等語(見本院卷第313頁、第331頁、第333頁),然參以被告黃椘玉於本院審理時所述:當初是我邀請這些人來經營合夥事業,我女朋友說他要持股要掛名,出資額大部分是陳佩伶出的;陳佩伶出資大部分。一開始合夥永伈居家護理所,陳佩伶出資300,000元,之後有增資1次100,000元,是我和陳佩伶共同的錢,無法區分;後來宜橙居家護理所、安順居家護理所、永伈居家長照的資金都是從永伈居家護理所盈餘轉投資,只有吳培芬、被告郭芷琳、蔡佩芬有實際拿錢出來等語(見本院卷第310頁、第314頁)。可知陳佩伶對永伈居家護理所之出資並非全部為其個人之財產,包括部分陳佩伶等2人共有,無法區分之金錢,僅借用陳佩伶之名義,而宜橙居家護理所、安順居家護理所、永伈居家長照等合夥事業之設立資金除吳培芬、被告郭芷琳、蔡佩芬之投資外,均係由永伈居家護理所之盈餘轉投資,故陳佩伶為合夥人之宜橙居家護理所、安順居家護理所、永伈居家長照等合夥事業,其股分中自然也包括被告黃椘玉曾與陳佩伶共同出資,再轉投資之資金在內,堪認被告黃椘玉確為系爭合夥之合夥人無疑。被告郭芷琳、蔡佩芬均係在永伈居家護理所盈餘轉投資後,出資加入合夥之人,對於永伈居家護理所內部資金及陳佩伶等2人間關係本未知悉,亦不如被告黃椘玉所述過程可信。再佐以被告黃椘玉自陳為執行合夥事務之人,其他合夥人及其出資比例均正確等語(見本院卷第151頁、第331頁),從而,系爭合夥之合夥人、出資比例應各如附表一所示,且被告黃椘玉確為系爭合夥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等事實,均堪認定。
㈡按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
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帳簿,民法第675條定有明文。合夥股東不問其所占股本或股數多寡,均有隨時查驗賬簿之權;合夥人中之一人,依本條規定行使權利時,祇須以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為被告為已足(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552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70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黃椘玉為系爭合夥執行合夥事務之人,亦有合夥人之身分,業如前述,且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現均在被告黃椘玉之持有中,亦為被告黃椘玉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1頁至第152頁、第361頁至第362頁),則原告洪啟偉為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自得依民法第675條規定,請求被告黃椘玉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以供原告洪啟偉查閱。
㈢再原告洪啟偉請求以「影印、攝影或抄錄」之方式進行查閱
,固為被告黃椘玉所拒,然民法第675條立法目的本在使無執行合夥業務之合夥人,對於合夥業務及財產狀況有檢查權,藉此達到合夥人共同經營業務之目的(民法第675條立法理由參照),本件原告洪啟偉請求查閱之合夥事業帳冊資料種類甚多,期間達數年之久,且有諸多會計帳冊須委由專業人員查核,如僅許之以肉眼檢視方式查閱,顯無法記憶其內容,不免使上開規定形同虛設。另參酌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該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監察權與合夥事業不執行業務股東之檢察權,本質上並無區別,故本院認為在無執行合夥業務之合夥人檢查財產及查閱帳簿之時,自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之規定,許其得以肉眼目視以外之方式,使用科技設備適當輔助查閱之進行,以助於檢查權行使之目的。從而,原告洪啟偉請求被告黃椘玉除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提出,另應交付原告洪啟偉以影印、攝影或抄錄方式查閱,並於原告洪啟偉查閱時不得有拒絕、妨礙或其他阻撓之行為,亦屬有據。至被告黃椘玉辯稱原告洪啟偉有經營其他居家護理所,或擔心原告洪啟偉在取得資料後有不利其他合夥人之行為,概屬原告洪啟偉若對資料不當使用,日後是否另負其他民、刑事責任之問題,尚難據此作為拒絕原告洪啟偉查閱或限制原告洪啟偉查閱方式之原因,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675條規定,先位請求被告黃椘玉提出附表二所示之文件供原告洪啟偉以影印、攝影或抄錄方式查閱,並於原告洪啟偉查閱時不得有拒絕、妨礙或其他阻撓之行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原告先位之訴既已獲勝訴判決,本院就原告主張備位之訴部分,自無庸再予調查裁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號判決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附表一(參見本院卷第335頁):編號 合夥名稱 設立時間 負責人 合夥人及出資比例 1 永伈居家護理所 104年2月14日 原告潘霞 ㈠原告潘霞百分之20 ㈡陳佩伶等2人百分之40 ㈢原告洪啟偉百分之20 ㈣黃茂榮百分之20 2 宜橙居家護理所 107年4月9日 被告郭芷琳 ㈠被告郭芷琳百分之25 ㈡原告潘霞百分之12 ㈢陳佩伶等2人百分之24 ㈣原告洪啟偉百分之12 ㈤黃茂榮百分之12 ㈥吳培芬百分之15 3 臺南市私立永伈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107年9月3日 被告黃椘玉 ㈠原告潘霞百分之20 ㈡陳佩伶等2人百分之40 ㈢原告洪啟偉百分之20 ㈣黃茂榮百分之20 4 安順居家護理所 109年4月1日 被告蔡佩芬 ㈠被告蔡佩芬百分之25 ㈡原告潘霞百分之15 ㈢陳佩伶等2人百分之30 ㈣原告洪啟偉百分之15 ㈤黃茂榮百分之15
附表二:
編號 合夥名稱 查閱期間 文件名稱 1 永伈居家護理所、臺南市私立永伈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108年、109年、110年、111年1月至8月 日記帳、分類帳、現金收支表、會計憑證、損益表、資產負債表、扣繳憑單申報書、年度結算申報書、員工薪資表、勞健保申報表、銀行存摺(參見本院卷第343頁、第362頁) 2 宜橙居家護理所 同上 3 安順居家護理所 109年、110年、111年1月至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