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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9號原 告 顏峻煌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顏公輪、財團法人臺南市顏公輪宗祠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祭祀公業顏公輪之管理人為顏英昌之陳報備查資料及顏英昌之戶籍謄本。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請求被告財團法人臺南市顏公輪宗祠塗銷不動產登記之該不動產地號或建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