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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9號原 告 顏峻煌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顏公輪法定代理人 顏英昌被 告 財團法人臺南市顏公輪宗祠法定代理人 顏松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祭祀公業顏公輪派下員解散公業之決議無效。㈡被告財團法人臺南市顏公輪宗祠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返還並變更所有權登記予被告祭祀公業顏公輪。」。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性質上仍屬有關財產權之訴訟,惟其就訴訟標的所受利益,並無客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而其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財團法人臺南市顏公輪宗祠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返還並變更所有權登記予被告祭祀公業顏公輪,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起訴時之交易價核定為16,629,426元(詳附表)。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279,426元(計算式:

165萬元+16,629,426元=18,279,4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2,864元。扣除前已繳納部分,尚應補繳155,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坐落(臺南市)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六甲區甲東段876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51.11㎡×公告土地現值7,200元/㎡=367,992元 2 六甲區忠孝段660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136.37㎡×公告土地現值7,200元/㎡=981,864元 3 六甲區忠孝段661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70.42㎡×公告土地現值7,200元/㎡=507,024元 4 六甲區忠孝段662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5.34㎡×公告土地現值7,200元/㎡=38,448元 5 六甲區忠孝段663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44.34㎡×公告土地現值7,200元/㎡=319,248元 6 六甲區忠孝段664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37.79㎡×公告土地現值7,200元/㎡=272,088元 7 官田區角秀段92-1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1,556㎡×公告土地現值5,700元/㎡=8,869,200元 8 六甲區水林段171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271.53㎡×公告土地現值11,266元/㎡=3,059,057元 9 六甲區光明段279地號 全部 土地面積145.31㎡×公告土地現值7,100元/㎡=1,031,701元 10 六甲區光明段415地號土地 全部 土地面積20.34㎡×公告土地現值15,600元/㎡=317,304元 11 六甲區甲南里20鄰復興街7號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214,900元 12 六甲區甲南里20鄰復興街9號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231,400元 13 六甲區甲南里20鄰復興街11號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419,200元 合計 16,629,426元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3-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