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9號原 告 顏峻煌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顏公輪法定代理人 顏英昌被 告 財團法人臺南市顏公輪宗祠法定代理人 顏松鋒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5,529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5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9-46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