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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48號原 告 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對被告隆惠穩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隆惠穩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406元,應繳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