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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0號原 告 林啓文

張太平葉桂珍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沛羲律師以上原告等與被告王文惠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等於起訴時本請求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606,058元,並繳納裁判費46,639元。惟本件原告等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提出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追加被告狀,除追加被告廖宜德外,第一項聲明並擴張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等500萬元,及追加第二項聲明:被告王文惠應提出迦南山莊老人長期照顧中心103年2月19日起迄今如該狀附表所示之文件資料供原告等及原告等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或其他方式查閱,並於原告等或原告等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時不得有拒絕、妨礙或其他阻擾之行為。按請求交付帳冊、帳戶存摺等,其訴訟標的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財產權訴訟(參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09號民事裁定)。原告等追加請求被告王文惠應提出迦南山莊老人長期照顧中心自103年2月19日起之帳簿、表冊等供原告等查閱,揆之上開說明,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萬元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6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原告僅繳納46,639元,尚不足20,19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日期: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