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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好丰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孝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錡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合夥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9日111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日期:202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