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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3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漢林上訴人與邱憲頡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雅惠

裁判日期: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