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45號原 告 潘景鳳
鄭佩宜黃家聲黃鳳綸何愛麗王清標柯俊安王 絢鄭瑞民林麗華胡金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複 代理人 陳佳君 律師被 告 立順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瑟穆被 告 侯珷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越界佔用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玖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越界佔用土地事件,本院認有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為鑑定,並命原告預納鑑定費用之必要,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預納如主文所示之鑑定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