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沈陳金桂上列上訴人沈陳金桂與被上訴人曾俊浩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17日111年度訴字第6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73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核屬因債權之擔保而涉訟,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核定之。而依上訴人提出之如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以下分別稱系爭土地、系爭房屋,合稱系爭房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參見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87號卷第17至23頁),系爭房地設定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萬元;而系爭土地以上訴人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計算基準,其價額為126萬5,863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再參以系爭房屋之總現值為16萬0,700元(參見上開卷宗第45頁之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1年課稅明細表),系爭房地之價額合計為142萬6,563元,低於上開債權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額142萬6,563元為準。
㈡從而,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2萬6,563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2,735元,茲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依
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雅惠附表:(元以下4捨5入)編 號 地 號 面 積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之 公告土地現值 抵押權設定 之權利範圍 土地價值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545.17 8,536元 1/20 23萬2,679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2 7,600元 全部 92萬7,2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52 9,200元 全部 10萬5,984元 編 號 建 號 門 牌 抵押權設定 之權利範圍 建物價值 1 臺南市○○區○○○段000○號 臺南市○○區○○里○○○00○00號 全部 16萬0,700元 合計:142萬6,5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