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58號上 訴 人 劉錦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塔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