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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3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635號原 告 黃文保

黃水賓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莊承融律師被 告 邱廖青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黃文保、黃水賓為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637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下合稱系爭土地)。被告前於系爭土地設定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下稱系爭抵押債權)。系爭抵押債權清償期為民國83年12月6日,至98年12月6日止已罹於15年之請求權時效,原告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被告復未於時效消滅後5年内(即98年12月7日起至103年12月6日止)實行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系爭抵押權於103年12月6日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然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並未塗銷,顯已對原告系爭土地所有權行使構成妨害,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判斷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5至33頁),而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前開證據,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

(二)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為民法第880條所明定。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前段及第12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可行使時」,係指請求權人行使其請求權客觀上無法律上之障礙而言,要與請求權人主觀上何時知悉其可行使無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8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抵押債權所登記之清償日為83年12月6日,其請求權時效期間應自83年12月7日起算15年,至98年12月6日已罹於時效。被告未於98年12月6日前行使系爭抵押債權請求權,復未於時效完成後5年間即103年12月6日前實行系爭抵押權,依上說明,系爭抵押權已因除斥期間屆至而歸於消滅。

(三)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之成立,以有擔保之債權存在為前提。債權若不存在,抵押權亦不成立,縱有抵押權登記,依抵押權之從屬性,應許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655號判決意旨參照)。系爭抵押權已逾除斥期間而歸於消滅,詳如前述,自應許抵押人即原告請求抵押權人即被吿塗銷系爭抵押權,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規定,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自屬有理。

五、綜上所述,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人,被告之系爭抵押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且未於5年間實行系爭抵押權,系爭抵押權已逾除斥期間而消滅。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附表: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抵押權登記事項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11.79 黃文保:9分之1 黃水賓:9分之1 抵押權收件字號:歸地字第018038號 登記日期:83年9月7日 權利人:邱廖青梅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40,000元 存續期間:83年9月6日至83年12月6日 清償日期:83年12月6日 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月息三分 違約金:月息三分 設定義務人:黃水賓、黃文保 共同擔保地號:長興段630、637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93.37 黃文保:5分之1 黃水賓:5分之1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