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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62號上 訴 人 宏昇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炳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第141期新化區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報酬
裁判日期:202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