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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喨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皓鈞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34號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3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台幣4,562,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3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3-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