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喨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皓鈞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4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5月9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