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38號原 告 李陳月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被 告 德化堂法定代理人 鄭清海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郁庭律師蘇國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黃郁婷律師」記載,應更正為「黃郁庭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2022-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