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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44號原 告 鄭吉棕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蔡翔安律師蕭雪茹被 告 簡于棠

簡海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原定於民國112年6月9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心證已形成,判決書已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提早宣判並無不利當事人,依民事訴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2年5月31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裁判案由:請求合夥結算等
裁判日期:20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