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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4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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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慧文方慧月方慧如方慧娟被代 位 人 方三和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