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63號上 訴 人 鄭英男
鄭森木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黃秀英間因111年度訴字第863號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鄭森木、鄭英男請求之訴訟標的標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61,586元(19.56×18,486=361,586)、366,208元(19.81×18,486=366,208),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