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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84號原 告 林正杰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昆燦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39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8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裁判日期:202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