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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84號原 告 林正杰被 告 林昆燦 住○○市○○區○○○000號之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其餘裁判費用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以111年度訴字第88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萬9,310元,該裁定業於111年6月3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裁判日期: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