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維釧
黃信二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傑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分別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各自之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