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12號原 告 張秀月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被 告 孫郁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三樓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