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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12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張秀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郁斐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1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37,4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9,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