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1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金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宏琪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1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8,468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3,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