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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8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32號原 告 陳萬祥 原住○○市○○區○○里00號(已歿)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蘇敬宇 律師複 代理人 王廉鈞 律師被 告 李素珍訴訟代理人 王清海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複 代理人 李政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業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雖原告生前有委任蘇明道、蘇敬宇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惟因本院認為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業已裁定本件訴訟於原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前,停止訴訟程序,爰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日期:202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