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32號原 告 陳聖運(陳萬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月秀(陳萬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玉(陳萬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佩妤(陳萬祥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華(陳萬祥之承受訴訟人)上 5 人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蘇敬宇 律師王廉鈞 律師被 告 李素珍訴訟代理人 王清海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複 代理人 李政學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 律師
彭大勇 律師郭栢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