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69號上訴人即被告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上訴人即被告 黃德宗上列上訴人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宗與被上訴人張其玲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宗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380萬元,均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萬7,930元,限上訴人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德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各補繳5萬7,930元,若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