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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9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林美間請求返還派下全員證明書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日期:202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