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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9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0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顏隆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9,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3-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