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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調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調家訴字第1號原 告 江家頡被 告 江孟融

江聆甄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傅品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是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裁判日期:2022-03-01